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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范围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按新确定的招商引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二、考核内容
招商引资考核实际利用县外资金。
三、引资范围的认定
(一)国内资金引资额以县外企业、单位、个人在我县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数为准。
(二)国外资金引资额以验资报告并经商务部审核后的数额为准。
(三)企业、单位或个人无偿捐赠的资金,以实际捐赠数额为准。
(四)通过各种渠道争取的上级部门增拨给鱼台县的资金,以拨款文件原件为准。
(五)县外银行贷款按投资额的60%计算。
(六)流动资金不列入考核范围。
四、考核依据及界定
(一)固定资产投入(按国家规定的核算方法认定)包括商场、商品房、厂房、土地及设备等。用地价格,按实际投入计算。设备要根据购买发票、生产厂家净资产证明和市场价格进行确认。土建工程要提供预决算报告,或根据房屋建筑面积和质量进行评估。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数按40%计算引资额。
(三)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行报建报验制(新建项目在开始建设厂房时报建,租赁厂房的项目在安装机器设备时报建)。所有机器设备必须安装之后才能纳入考核。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年底视情况进行考核。没有报建报验的项目不列入考核。
五、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考评小组与有关人员现场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考核时间为季考核、半年度初评,年度末总评、兑现奖惩。每次考核之后将新建项目在电视台公示。六、奖惩办法
(一)奖励办法
1、个人奖励
引进国内资金投资工业、商贸流通、餐饮、医院、学校项目享受以下奖励政策。投资100万元、国外资金15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奖励给引资者;引进国内资金5000万元、国外资金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除按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奖励外,一次性奖励5万元;引进国内资金投资1亿元、国外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除按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奖励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时,县委、县政府授予"鱼台县经济发展特别贡献奖"荣誉称号。从项目投产之日起兑现奖金。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支付。其他项目只计算招商引资任务数。
2、集体奖励
(1)县直单位
对超额完成任务且考核为前6名的县直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其中:一等奖1个,奖金3万元;二等奖2个,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3个,奖金各1万元。上述奖金的60%奖给县直单位主要领导,并记三等功一次,其余40%的奖金奖励给该单位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同时,对以上获奖单位,县委、县政府授予"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乡镇
对超额完成任务且考核为前3名的乡镇进行表彰奖励。其中:一、二、三等奖各1个。奖励办法参照县直单位的奖励办法执行。
(3)市属以上驻鱼单位
市属以上驻鱼单位,按实际核定引资数额的5‰一次性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县委、县政府分别授予"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处罚措施
1、半年度考核时,总任务达不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要求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离职招商。
2、年度考核时,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和单位,全县通报批评;对任务完成为零和完不成任务且考核为最后1名的乡镇和最后3名的县直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就地免职。
3、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县经济工作实绩考核领导小组会同司法等部门追回资金,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三)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市驻鱼单位招商引资只奖不罚。
(四)在考核年度内,单位主要领导职务有变动且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跟踪奖惩。
七、附则
(一)本年10月至次年9月为一考核年度。
(二)对引资者(第一信息人)的确认以外来投资者证明和县投资促进委员会的信息备案证明为准。联合招商引资项目,项目报建时,联合各方要签字盖章,并明确各自所占比例。
(三)上级部门计划内拨付的专项经费、专项资金、专项补贴等不列入考核范围。
(四)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经济工作实绩考核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以往出台的招商引资奖惩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县经济实绩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