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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买了2.675个比特币 5年后起诉网店

来源: 时间:2019-05-23 16:43:32

昨天,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该院首起“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

原告是杭州人吴某,被告有两个,一个是上海某科技公司,当年是它在淘宝上开了提供比特币兑换的网店,被告二是淘宝公司。

比特币是虚拟货币,当年的买卖有点类似于买股票,当吴某付出“真金白银”以后,就能获得相对应的比特币份额。当年他分两次一共买了2.675个比特币,花了两万多元,这两次交易,第一次是通过淘宝网店买,第二次据他说是直接打款给店主支付宝账户。吴某起诉的赔偿金额是76314元,说是他根据比特币现在的市场价格估算出来的。

原告吴某说,他于2013年底买比特币,但2014年那个比特币兑换交易网站关闭了,其淘宝店也关闭了。而上述网站被关闭时,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未向原告进行任何提示,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致原告所购比特币无法找回,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那为什么还要告淘宝网呢?

原告认为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为淘宝网禁发商品,被告淘宝公司没有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原告在其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上买到了禁止交易商品,受到损失。所以,他的诉请是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宝网对他这7万多元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是,网站关停是基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机关联合发布的文件,且比特币属非法财产,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行为涉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淘宝公司的辩称是: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已及时向原告披露了卖家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本案诉前原告未通过平台创设的维权通道申请退货退款,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尽平台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是首例,所以带来了很多新问题。

法庭也总结了争议焦点——

第一,我国否定了比特币在我国的货币地位,但是在国际上比特币依旧有价值,那么在此案中,比特币是否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并受法律保护。

第二,当时吴某购买比特币第二次行为是直接打款到网店店主支付宝,那么现在告的是上海某科技公司,两个主体是否具有同一性。

第三,如果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原告按2.675个比特币起诉时的交易价格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是否合理;

第四, 被告淘宝公司是否应当对涉案商品链接进行主动审查,是否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事隔5年,原告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将择期就本案进行宣判。

年轻的女法官庭后对钱报记者说,互联网法律纠纷常常碰到各种新问题,这样一种需要不断学习的状态,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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