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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停三次就不得享受居住停车优惠

来源: 时间:2019-09-04 10:31:49

昨日,据北京市交通委消息,北京加大对违法停车、停车逃费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多部门对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停车人、从业企业等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新发布的《关于对停车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下文简称《备忘录》),一个计分周期内违停三次、不缴纳停车费的停车人,将面临不得享受居住停车优惠以及影响保险费率、贷款利率等联合惩戒措施。

一个计分周期内违停3次免停车优惠

《备忘录》规定,停车人失信行为包括:不按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经区停车管理部门催缴达到3次仍不缴纳的;因违法停车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被公安交管部门处罚达到3次的。

如果停车人有这些失信行为,将面临六条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不得申请道路停车居住认证并享受居住停车优惠;限制失信主体享受优惠性政策;供调整保险费率时审慎性参考;供提高贷款利率时审慎性参考;向社会公布;限制获得荣誉。

管理员黑收费不得再录用

除了个人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联合惩戒,企业也将为失信行为付出代价。

《备忘录》针对停车从业企业,违反经营、价格等方面法律法规一年内被相关部门处罚达到3次,以及改变停车设施用途达到5个停车泊位的,将被处以不予办理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限制开展停车相关经营活动等惩戒措施。

针对从业人员,道路停车管理员存在现场收费、伪造订单等行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因从事道路停车“黑收费”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的,也将被处以限制开展停车相关经营活动等处罚,经清退后全市停车企业不得再录用。

失信主体可通过公益服务移除惩戒

《备忘录》还建立了移除机制和修复机制。所谓修复机制则指,有效期内,失信主体法定义务履行完毕的,或参加相关培训或者公益服务的,经认定部门同意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移除。

严重失信的联合惩戒主体名单期限为12个月,自公示期满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相关主体从“黑名单”自动移除,不再对其采取惩戒措施。对于联合惩戒期内再次出现停车不入位、欠缴停车费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严重失信主体,将联合惩戒期限延长为18个月,并限制其通过参加相关培训或者公益服务进行信用修复。

《备忘录》要求,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要将失信情形涉及的停车人和车辆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市交通委将定期汇总市公安交管局、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报送的“黑名单”在“信用交通北京”网站和“北京交通”APP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失信主体的认定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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