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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比例不低于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30%

来源: 中国经济导报 时间:2021-07-15 14:42:52

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关于进一步加大居住用地供应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若干措施》提出,已核发用地批复但尚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整备留用地,可申请将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或提高居住用地开发强度。

调整用地结构提高开发强度

据介绍,深圳市商业办公用地供应相对过剩,需调整用地结构,加大住宅用地供给。

长期以来,深圳写字楼面临供应过剩、空置率过高的问题。对此,《若干措施》提出,原批准土地用途为居住的,可申请提高开发强度。超出原批复规模的,可用于建设出售的公共住房,或用于落实未落地或已落地但无法实施的土地整备留用地。原批准土地用途为商业的,可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业建筑面积调整为居住用途,其中商品住房面积按所调整商业建筑面积的30%确定,其余住宅建筑面积作为出售的公共住房。调整后按本措施可提高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新增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出售的公共住房。

根据《若干措施》,在保障总体用地结构均衡的前提下,未来深圳将逐步提高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规模和比例,确保至2035年全市常住人口人均住房面积达到40方米以上,年度居住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30%,规划新增各类住房200万套以上,公共住房占比不低于60%。

同时,提高居住用地开发强度,鼓励在已建、在建及已纳入期建设规划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实施以居住为主的综合开发。

打造宜居适度居住空间

《若干措施》提出,统筹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统筹做好居住用地与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时序,加强托幼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配置,着重保障各项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确保完成“十四五”时期目标,构建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

在教育方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严格落实学位建设联合审查制度,具有居住功能的建设项目,应书面征求辖区教育部门意见。现有(含已规划)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无法满足的,需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自行解决;无法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自行解决的,用地单位应统筹若干地块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实现学位需求自衡;用地单位确实无法实现学位需求自衡的,项目所在区应明确片区学位统筹配建措施。

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给

《若干措施》明确,要有序扩大租赁住房用地供给。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创新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和竞拍模式,通过单独供地或者“竞全年期自持的租赁商品住房面积”等方式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按照《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以建设出售的公共住房为主的存量用地,也可用于建设全年期自持的租赁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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