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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医保追究刑责 昆明市通报了8起医保基金监管典型案例

来源:云南日报 时间:2021-06-02 10:59:07

【案例】近日,昆明市医疗保障局通报了8起医保基金监管典型案例。这8起典型案例中,涉案主体包括参保人和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刘某、任某及任某之子转借医保卡冒名就医骗保案。

经查,刘某为普通城乡居民参保人,在帮建档立卡贫困户任某家搭彩钢瓦时摔伤。住院手术治疗期间,任某之子将其父任某的身份证、医保卡提供给刘某冒名住院使用,报销医疗总费用5.48万元,其中医保基金支出4.32万元、建档立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0.61万元。

东川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刘某、任某及任某之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所骗取资金4.93万元全部退回指定基金账户。

此外,云南博亚医院案也较有代表性。经昆明市西山区医保部门及第三方监管机构现场检查及后期核查,查实在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6月30日期间,云南博亚医院存在无入院指征住院、部分检验项目实际开展与上传医保支付系统不符、分解收费等违规问题,涉及违规金额共计90.97万元。

西山区医保部门依据服务协议对该院进行了严肃处理,追回全部违规费用及处违约金共计261万元。

【释法】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秋红表示,近年来,骗取医保基金行为时有发生,骗取形式也多种多样。截至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社保医保诈骗罪”这个罪名,一般都以普通诈骗罪来定罪处罚。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或医院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都涉嫌诈骗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也就是说,骗取医保金额的起刑点较低,骗取医保基金3000元就有可能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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