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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李圣律师辩护词:现场无一人看清申某动作,诉状中四个字说明问题

来源: 时间:2025-11-19 16:33:55

11月13日山西长治郭某刚身亡案一审公开审理,经过长达6个小时的庭审后,法庭宣布审理结果择期宣判。


(资料图)

该案审理情况到底如何?李圣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主要透露几点:

一是郭某刚妹夫韩某的重伤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是申某良所使用利器上没有韩某的DNA,韩某得伤亦或为其它利器所伤,李圣律师推测应该是剪刀;

三是除了申某所使用的利器,其它例如铁锹、砖头等物品没有在法庭上呈现,李圣律师认为这些物品跟本案相关;

四是对方(郭家)提出赔偿一百零几万的民事赔偿诉求。

由此看来,这件事并非大家所认为的那么简单,法院审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不以人的情感意志为转移的,如果案件存在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等问题,出于公平严谨的角度出发,法院会选择择期宣判。

现在这事存在的最大争议点是,申某刺破郭某刚左股动脉至其失血休克身亡,这事到底怎么定性?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李圣律师公布的有关本案的辩护词中,提到一个很重要的信息,他在“案件核心事实梳理”一节中提到,“现场郭某刚一方前后进去十人,申某良家三人,邻居一人,共十四人,却无一人看清申某良是如何刺的”。

相信李圣律师在法庭的辩护词上提出这个信息肯定是有证据的,说明当时这十几个人的笔录中,均没有记载申某良当时在现场的具体刺人动作。

这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现场过于混乱,数人纠缠在一起,或者光线很暗、根本看不清。二是持续时间很短,假设两人在一起纠缠了很久,或者像“昆山龙哥案”一样,有人追着另一人反击的场景,那现场应该会有人看到。

在这种混乱、黑暗的环境下遭到攻击,一个人顺手拿起身边的某件东西,并不断挥舞试图不让对方靠近自己,这是符合常情的。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写到,“申某良拿起放在窗台上的胡乱挥刺,将郭某刚等四人刺伤”,请注意检方的用词是“胡乱挥刺”,这四个字说明当时申某良挥舞利器是“胡乱”的,也就意味着是“无差别”的,谁靠近他谁受伤。

换句话说,申某良当时要是针对某个人欲将其置之死地,那必定不是拿着东西“胡乱挥舞”,对此,李圣律师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应苛求申某良精准控制力度和挥刺部位。

当然,法律判决一个案件需要完整的证据链,仅凭一两个片段是不能随意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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