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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期货天津某员工收警示函 为申万宏源控股子公司-观天下

来源: 时间:2023-02-01 10:52:25

北京2月1日讯近日,证监会网站天津监管局公布了关于对郝欣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郝欣在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任职期间,将个人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冠以营业部名义并发布期货市场研究分析文章,未恪尽职守,未勤勉尽责,职业道德不规范。


(资料图)

天津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按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郝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申万宏源(000166.SZ)2022年半年度报告显示,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为申万宏源控股子公司,间接持有权益比例97.87%。

相关法律法规: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郝欣釆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郝欣:

经查,你在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天津营业部任职期间,将个人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冠以营业部名义并发布期货市场研究分析文章,未恪尽职守,未勤勉尽责,职业道德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按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3年1月30日

关键词: 申万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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