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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拓宽 境外贷款余额设置上限要求

来源:第一财经 时间:2021-09-22 15:03:18

为规范银行业境外贷款业务展业,日前,央行外汇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将影响数万亿的境外贷款市场。央行数据显示,截至8月末,存款类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余额(本外信贷)为43939.18亿元。

从内容上看,《规定》主要从四方面对境外贷款业务实行了规范化管理。其中,备受市场关注的一是,拓宽境内银行境外人民贷款业务范围;二是对银行设置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规定》的出台充分考虑了市场主体需求,将有助于消除境外贷款业务中的政策短板,提高金融机构积极,进一步助力人民国际化;同时,也有助于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构建。

境外人民贷款业务范围拓宽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走出去”进程进一步加快,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中地位愈发重要,境外资金需求也明显上升。

但现行境外贷款政策出台时间较早,本外政策差异较大,跨境人民贷款政策分散且限制较多,对“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及与我国有关的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支持力度有限。

对此,《规定》旨在建立统一的本外境外贷款政策框架,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以更好满足境外企业资金需求,切实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比如,在境外人民贷款方面,《规定》明确要进一步拓展境内银行境外人民贷款业务范围。此前,相较境外外汇贷款,境内银行境外项目人民贷款业务范围较窄,贷款对象仅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出口买方信贷相关企业。而《规定》放宽了这一限制,允许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境外企业直接开展境外人民贷款业务,境外贷款主体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项目。

在贷款提供方式上,结合业务实践,允许境内银行根据办理境外贷款需要,向境外银行融出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资金,便于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梁斯对记者称,拓展业务范围对金融机构具有较大的鼓励作用。虽然《规定》指出需要在允许范围内开展境外人民贷款业务,但境外贷款主体已经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项目,业务主体范围的延伸有助于金融机构为更多主体提供融资服务,这在满足各类主体合理需求的同时将进一步助力人民国际化。

设置境外贷款余额上限要求

除了境外人民贷款范围拓宽外,在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贷款方面,《规定》也予以明确限制,要求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根据公布的名单,共有27家银行机构的境外贷款业务将受到人民银行与外汇局的统一管理,包括3家政策银行、6家国有大行、12家股份行、3家城商行以及3家外资行的中国区银行。这也就意味着,上述27家银行均受到上限限制。

某银行资深宏观研究员对记者称,对境外人民贷款设置上限主要是要在满足宏观审慎管理前提下,稳步推进跨境人民贷款业务,牢牢守住风险底线。“可以说,《规定》对境内银行的经营和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银行除了把控境外企业信用风险,还要加强资产负债、种结构精细化管理。”

与此同时,《规定》明确了两项比较指标的计算公式,分别是: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境外贷款余额+外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规定》还称,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其中,国家开发银行与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均为1.5,其余银行则为0.5;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和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分别为1和0.5。

据此计算,有报道称,截至6月末,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3家银行披露的境外贷款余额已经超过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披露的境外贷款余额较为接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而对于超过指标上限的情况,《规定》要求银行机构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新设境外贷款的余额上限相当于一个贷款集中度的风险控制,这其中既包含了银行的一级资本,可以考虑到境外贷款对银行自身可能产生的风险;也有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动态调整,从而反映出根据不同时点,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管控需要。

整体而言,梁斯表示,《规定》有助于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构建。一方面,我国已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贸易总量、跨境投融资规模均位居世界前列,各国对人民的需求持续上升,人民在跨境贸易结算中占据的份额也在持续提升。《规定》从大局入手,推动境外贷款业务形成制度化管理,为其长远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这将有效提升贸易和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满足境外企业资金需求,更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梁斯还称,《规定》的出台将激励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上进行新探索,助力推动更高水的对外开放,这对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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