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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通报春雷行动典型 广州曼瑜天雅传销被罚没1838万

来源: 时间:2022-04-29 17:14:24

北京4月28日讯 近日,成都市“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新闻发布会暨“铁拳”行动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公布了成都市“春雷行动2022”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四为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据案情介绍显示,2021年7月23日,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新都支行线索移送,对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初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从2018年5月开始,在销售“曼瑜天雅”系列产品过程中,通过线下宣讲会,线上网络宣传等方式,利用其制定的“认购一定数量产品成为会员,取得发展其他会员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进行计酬”的经营规则进行实际经营,并通过微信小程序、管理系统APP等进行线上操作,设定不同等级的会员结构,对会员进行划片,由大区总裁(实质仍为公司会员)进行管理。

当事人采取的经营模式和计酬方式是要求被加入人员购买美容护肤产品,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上级依据推荐下级及团队的销售总业绩获得报酬和奖金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相关规定,属于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8.04万(17080393.2)元、罚款13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站核实,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广州曼瑜天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1〕613号)显示,2021年7月23日,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新都支行线索移送,对广州曼瑜天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初查,发现该公司在销售化妆品过程中以认购产品的方式吸引会员加入,并通过会员推荐会员,以所推荐会员的业绩为依据进行计酬,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曼瑜天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2018年5月开始,在销售“曼瑜天雅”系列产品过程中,通过“曼瑜天雅”、“天雅优品”及“曼瑜国际店铺管理系统”等网站及程序,按照制定的代理奖金制度发展会员,参与者须缴纳990元至29.80万元不等的金额成为团购、特约、市代、省代或大区(大区需要另交2万元的保证金),取得加入和发展会员的资格,并获得相应数量的商品。

当事人发展的会员按片区进行划分,分为华中、华东、华南、西南、西北五大片区,由大区总裁(实质仍为公司会员)进行管理。市代、省代、大区需在会员管理程序注册相关信息。

当事人的代理奖金制度如下:1、等级不同,拿货价格不同,会员获取商品层级差价;2、平级推荐奖,大区推荐大区,推荐者获得奖励(8元/瓶*被推荐者进货量),省代推荐省代,推荐者获得奖励(10元/瓶*被推荐者进货量);此后,被推荐者每次进购商品,推荐者都能获得相应的推荐奖,奖励金额以实际进货的数量为准;3、团队销售奖,公司根据团队业绩销售数额给一定的销售金额奖励。团队当月累计销量达6000瓶,获得3元/瓶的奖励,团队当月累计销量达1.50万瓶,获得6元/瓶的奖励。团队销售奖执行方式为:如大区总裁A,发展有大区B、C、D,如果当月,A的代理B、C、D累计出货6000瓶以上,且各自不到6000瓶,A获得1.80万元的奖励;如果A的代理B、C、D其中之一当月累计出货6000瓶,则由达到6000瓶销量的代理获得奖励,并从A的累计销量中扣除,A得到余下的数量奖励。

以上奖金由公司以降低大区总裁进货价格或现金转账发放给大区总裁,再由大区总裁发放给相应的推荐者和团队。奖金制度由团队负责人(大区总裁或大区)进行讲解,也会在会员之间相互宣传。

当事人于2021年9月委托北京信拓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其经营情况进行了审计,向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的审计报告(信拓审字(2021)第CY1067号)显示,当事人自2018年5月至2021年6月收取会员投资金额2.40亿(239937121.2)元,支出2.23亿(222856728)元,盈利1708.04万(17080393.2)元。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广州曼瑜天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8.04万(17080393.2)元、罚款13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记者计算,广州曼瑜天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计被罚没1838.04万元。

经记者查询,广州曼瑜天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22日,注册资本1200万人民币。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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