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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奶茶品牌层出不穷 投资加盟特许项目前应“擦亮眼睛”

来源:金陵晚报 时间:2021-12-23 09:39:51

近日,秦淮区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其中公布了一起涉特许经营的纠纷。市民花25万元“加盟”所谓的“网红店”,结果却被坑。今年3月,市民刘先生(化姓)通过网络了解到南京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一个奶饮项目,被该公司手机官网上的宣传吸引,与该公司签订《项目合作书》。刘先生向该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但之后对方却一直未提供任何培训、选址等相关特许经营服务。

刘先生于6月联系对方要求退还费用协商未果,于是8月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应属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条规定通过要求特许人具备一段时间的实际运营经验,力求确保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经营模式,并能够为被特许人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秦淮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黄茜表示。

而在该案中,被告公司并无经营一年以上的两个直营店,也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提前30日如实告知刘先生其所拥有的项目经营资源状况、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直营店的情况、经营网点的投资预算、财务状况等重大信息,足以影响刘先生是否就该品牌进行投资的判断。

因此,对刘先生要求解除与被告公司之间特许经营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本案中的合同系被告公司根本违约而解除,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未能提供任何特许经营服务,秦淮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刘先生要求该公司退还全部费用25万元的诉讼请求。

黄茜介绍,近年来各类“网红”奶茶品牌层出不穷,这类网红店铺经营成本低、技术要求不高,极易吸引投资者目光。而部分投资者轻信招商广告,没有进行充分的市场考察,被一时爆红的网红店铺所吸引,冲动之下签订合同,导致经营不善或利润未达预期,最终引发相关纠纷。

黄茜建议,投资人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在对外公开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网、商务主管部门特许备案信息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查询网等先行了解;通过企业信息查询网站查询特许人的相关信息; 此外,在裁判文书网还可以查询到涉及特许人案件的判决结果。这些都可以帮助投资者在投资加盟特许项目前“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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